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doc

由:admin 发布于:2024-05-19 分类:三生目录 阅读:62 评论:0

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和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各类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全国、省级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全国、省级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负责对在我市举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的监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市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各县市区教体局、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
第五条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第六条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七条省级体育赛事:
(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省运动会、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
(二)年度赛事计划内的赛事,即列入每年度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共同印发的《全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计划》内的体育赛事;
(三)省级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第八条市级体育赛事:
(一)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市运动会、全市全民健身运动会;
(二)年度竞赛计划内的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市教体局印发的《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内的体育赛事;
(三)市教体局主办的其他相关体育赛事;
(四)市级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含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等特殊项目赛事。
第三章市级体育赛事申办
第九条申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
第十条年度竞赛计划内的赛事和市教体局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由市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地点。
第十一条市级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非特殊项目的体育赛事,由市级单项协会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地点。
第十二条特殊项目赛事,执行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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